2026年1月16日,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微创光电相关定期报告虚假业绩,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微创光电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3年04月26日至2024年04月28日之间买入微创光电股票,且在2024年04月2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微创光电索赔相关投资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微创光电维权入口)
违法事实
湖北证监局经调查认定,微创光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7%、69.16%、63.02%。
微创光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鉴于微创光电的上述违法事实,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微创光电给予警告和40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10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款。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3年04月26日至2024年04月28日之间买入微创光电股票,且在2024年04月2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微创光电索赔相关投资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陈宇霞律师专栏)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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